院务公开
公共卫生公示制度流程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疫情报告的质量和及时性,以便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责任人:
我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二、报告病种:
(一)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7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病原学阴性、无病原学结果、利福平耐药)、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新冠病毒肺炎。
3、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包括甲型H1N1型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其他及监测疾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水痘、恙虫病、肝吸虫病、森林脑病、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AFP监测病例、脑炎/脑膜炎监测病例、先天性风疹综合症监测病例。
(三)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一)临床医务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病毒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电话快速报告公共卫生科(夜间和节假日报告行政值班),同时通过我院的公共卫生智能监测管理系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公共卫生科接到科室报告后立即向医院分管领导报告,并于以最快的方式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登录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时限为2小时内。
(二)对其他乙、丙类和其他及监测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临床医务人员应尽快通过我院的公共卫生智能监测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公共卫生科接到科室报告后,尽快登录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时限为24小时内。
医院网络出现故障时,接诊医生填写纸质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公共卫生科。
四、《传染病报告卡》填写管理要求:
(一)医务人员应完整、准确、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无逻辑错误。
(二)对报告病例诊断变更、患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订正卡片,进行订正报告。
(三)公共卫生科疫情管理人员及时通过我院的公共卫生智能监测管理系统搜集、审核《传染病报告卡》,发现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审核无误后及时录入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五、接诊科室发现重大传染病不能确诊时,立即报告传染病管理办公室(东院报告东院公共卫生科),进行逐级会诊、确诊;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例时,将其转至传染病医院或定点医院,并作好记录。
六、接诊医生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除疫情报告外,还应按照《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单”,将患者转至其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
七、公共卫生科应每月对全院疫情进行统计分析,并在院内通报。如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及时向有关领导进行报告。
八、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因上述原因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通知院领导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等顺利进行。
(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日间由公共卫生科负责报告,夜间由行政值班人员负责报告。
二、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应急系统。
(二)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院、首诊医生负责制。
(三)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的统一指挥。
(四)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和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
(七)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八)各科室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传染病疫情处置流程
公共卫生科联系电话:中心院区:0531-68776225、68776229
东院区:0531-68772169
突发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流程
公共卫生科联系电话:中心院区:0531-68776225、68776229
东院区:0531-68772169
行政值班:中心院区:0531-68776000
东院区:0531-68773000